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前,存款利率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人行调高利率,原存单的利率也随之调高;人行调低利率,原存单的利率不降低。 从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实施开始,上述发生了变化。第二十六条规定:“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定期存款计息方式问题答记者问: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存款品种,均按上述规定计算利息。
即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不分段计息是由定期存款的性质决定的。
在定期存款存入时,储户和商业银行双方就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要素达成一致,并以存单的形式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约定存期内,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的相关内容,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商业银行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