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贷款人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银行与真正贷款人串通订立贷款合同的行为,对被贷款人无法律约束力,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认定被贷款人不知情的贷款合同无效。
2、如果账户存款被扣款,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本息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因银行拒不返还而引发诉讼,则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他人假冒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能对被贷款人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银行扣除被贷款人存款抵作贷款本息的合法依据。如果被贷款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存款被银行抵扣,有权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本息。
3、如果因为被贷款产生不良信用,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如果被贷款而导致被贷款人信用不良,被贷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消除不良记录。毕竟,不良的信用贷款是会影响到能否获得审批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