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读博士生,自杀于校外的河流中,导师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该种情况下不仅杨宝德的导师不用负法律责任,他的母校西安交通大学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该生死得非常可惜,甚至连基本的意外死亡或者意外伤害险都拿不到,家人只能落个人财两空的局面。学校顶多负有安全教育不到位,思想和心理工作不到位,学生心理不健康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自杀行为,可以适当地给家属一些精神慰问金等等。
但是虽然杨宝德博士的导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认为其导师是需要承担道义上责任的。
其将杨作为“家奴”“佣人”使用的行为,其不准许杨出国,杨文章发表不出来,却没有及时提供帮助的行为,导致杨压力过大,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一味图自己高兴的自私行为,为人师表,却不履行导师应有的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职责和义务,间接导致杨的死亡,其师德败坏的行为值得谴责,没有把握好与学生之间的师生界限,对学生的私生活介入和干涉过多的行为都是不符合师德规范和要求,因此其导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至少应该承担家属精神慰藉和口头道歉的责任,至于如果死者家属想通过谴责和围追导师获得精神赔偿也情有可原,但是逝者已逝,死者为大,其导师没有直接导致学生死亡,杨还是有很多其他办法,譬如沟通和交流以及向学校反映的方式获得解脱,但是他却选择了死亡这条不归路,因此为他的黯然离世感到十分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