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放射卫生防护评价与检测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验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2、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三、仪器设备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项目名称主要设备名称
医用辐射卫生防护诊断X射线机X、γ射线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诊断X射线机(不包括CT机、DSA)质量控制X射线剂量仪、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千伏(kVp)测量仪、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X射线CT机质量控制CT剂量仪/专用电离室、性能检测模体、头部剂量模体、体部剂量模体
X射线数字减影装置(DSA)质量控制X射线剂量仪、数字式X射线曝光时间测量仪、kVp测量仪、DSA性能检测模体、X射线质控检测工具
放射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后装治疗机、医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疗机、模拟定位机)放疗剂量仪/电离室、标准充水模体、热释光测量装置、中子测量装置、扫描水箱、低感光度胶片、环境X、γ剂量率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X、γ射线测量仪
核医学设备(SPECT、PET、γ照相机)X、γ射线测量仪、环境X、γ剂量率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风速仪、SPECT性能测试模体、PET性能测试模体
非医用辐射的卫生防护检测非医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中子发生器、X、γ剂量率仪、热释光测量装置、中子测量装置、环境X、γ剂量率仪、工业射线探伤机、核子计、测厚仪、料位计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线衍射仪X、γ剂量率议、环境X、γ剂量率议、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X、γ剂量率议、环境X、γ剂量率议、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空气取样装置、低本底α、β测量仪
职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X、γ射线个人剂量监测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置、退火装置。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监测中子测量用径迹片、蚀刻装置、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中子测量用径迹片、蚀刻装置、显微镜或其他测读装置、热释光剂量元件、热释光测读装置、退火装置。
β射线个人剂量监测β射线个人剂量计、β射线个人剂量测读装置。
人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光学显微镜、培养箱、超净工作台
淋巴细胞微核实验光学显微镜、培养箱、超净工作台
环境与生物样品的放射性测量环境样品(大气、水、土壤及其他固体,疑被污染的各类场所)空气取样装置、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γ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灰化装置
生物样品(粮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动物、人体组织和器官,毛发等)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γ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灰化装置
氡(室内、外,矿山、水、土壤)氡测量仪、固体径迹探测元件、元件测读装置、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等大型设施检测(核电站、核反应堆、辐照加工装置、中(高)能加速器)X、γ剂量率仪、放疗剂量仪、γ能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低本底α能谱仪、环境X、γ剂量率仪、低本底液闪测量仪、中子测量仪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其他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三)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必要时应备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五)应当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七)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八)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有与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