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农业户口“的前提下,户口迁移后的性质,以户口迁入地的投靠方的户籍性质为准;
2、在迁入地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户口的”农业“与”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也会登记为”居民户口“;
3、在迁入地的投靠方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如购房入户、升学入户等)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会成为”非农业户口“。
一,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户民户口包括: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居民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