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1月,交通法规中并未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报警的有效时间,但规定了之后交通事故后报警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或者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参考资料来源:福州交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