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机构条例

2021-02-28 财经 141阅读

文促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管理,实践 “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宗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律释义而设立;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而设立。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领域,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也不应独立发展会员。第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的主任或秘书长,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或秘书长聘任,报本会备案;代表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由本会聘任,其他任职由主任聘任,报本会备案;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参照上述架构办理。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本会聘任之主任或秘书长负责保管、使用和缴回机构的公章。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基本职责如下:1.服从本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2.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的各自专业领域开展活动;3.完成本会委托开展的活动或交办的工作;4.重要人事安排和主要工作须向本会请示汇报;5.确定专人,定时向本会报告活动资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6.按时交纳商定的管理费用(每年3月底前,交纳上年度管理费)。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举行全国性文化活动、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以及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须经本会批准;需由本会主办的活动,应向本会交纳主办费。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经费,原则上自筹自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凡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经费往来应纳入本会统一管理。第九条 本会有权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涉及的事项进行考评,作为任免机构负责人和指导工作的依据。第十条 本会有权处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各类协作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消和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事宜。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生效,有效期至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其解释权归本会驻会主席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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