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
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扩展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的证件构成: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的证件登记:
1、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2、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3、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12月1日起全国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