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后,非师范类学生可以考教师资格证。
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7.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扩展资料: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