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久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020-10-28 教育 464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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