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2.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取证时需要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2)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需要时)。
4.换证评审除本作业指导书第二章有关要求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2)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5)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6)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5.换证评审采用审查有关文件资料,核查有关制造条件的方法,必要时抽检产品质量。对于需增项的应按增项评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