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具备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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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案例:
2012年2月23日,李某拟在自己的面粉厂院内建设两栋单元房,遂与袁某、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施工协议。随后,袁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即雇请人施工,并购买升降机自行安装,未经劳动部门认可即投入使用。
同年5月5日,吕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受袁某的安排操作起重机。当起重机运送楼板到七楼后,干活的民工文某、张某来到起重机吊篮里搬运楼板,不想起重机钢丝绳突然断裂,文、张二人随同吊篮、楼板从七楼坠落在地,致文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重伤。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承建方仍组织人员施工,结果造成一死一重伤。湖北省枣阳市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吕某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的本质: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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