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因为在办理身份证是需要现场采集人的照片以及采集需要办理人员的指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解决方法:异地办理。
在2017年7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办理流程如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扩展资料:
居民身份证可以委托他人代领,相关信息如下:
1、申请人在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可当面提交《居民身份证领证委托书》(可在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制证完成后,被委托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至领取窗口领取申请人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由领取窗口查验被委托人相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人在领证凭证上签字后,发放证件。换领证件的须收回旧证。
3、申请人不能当面办理委托他人领证的,应当根据《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聘请律师或者采取公证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领证。
4、被委托人范围:委托人的户内人员或者直系亲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