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孩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修改前,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规定修改前,不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仍然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仍然可以开除公职。
2,相关规定: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