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工作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六十条 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六十一条 银行机构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