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应该没有上班了吧,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劳动者没有实际付出劳动是没有劳动报酬的,最多也仅仅是生活费几百元而已(一般都不支持),还有,2011年9月1日判刑,8月31日已经解除,那么从仲裁时效来说应该是到2012年8月30日过时效了,如果仲裁以过时效不予受理,那么法院处理的可能性不大了。既然你说从什么角度答辩,那么假设,你是付出劳动的,就从实际付出劳动的角度来答辩,劳动者付出劳动报酬,按照实际付出的月(天数)来计算;反之,如果你未提供劳动,上面已经说了,应该没有。如果你答辩争取的话,只能从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退工)之前,你仍然是单位的原工,先争取你所说的工资,如果退一步,那么单位至少要支付你生活费。
被告方,那么和我上面说的一样,未付出劳动的没有工资,付出劳动的肯定有工资,即使是未付出劳动最多也仅支付生活费,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加班工资如果确实有差额,应该支付。建议你单位,如果仅仅就一个月的工资而已,以调解为先,无论仲裁还是法院都会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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