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户口,要在北京存档案,需要如何办理?

2020-05-11 时事 86阅读

通过北京单位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委托存档。

办理流程:

1、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存档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原档案存放单位,非北京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2、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式3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3、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3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并交回,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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