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参保人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如果你原来有工作,且缴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据此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申请给予照顾。
如果居民或村民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申请求助并通过他们向民政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也可以由所在地的党群组织给予相应的帮助。国家只有原则规定,还没有专门的政策性扶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