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
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台湾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的性质:
1、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
2、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派人去担任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务。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