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机构转经用人单位社保账户,再转发给女性职工本人。
拓展资料:
我国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1、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2、1988年劳动部发布《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3、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4、1994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