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在编人员,但只是事业编制,不属于行政编制。
士官转业安置单位一般都是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人。士官是安排到国企、集企当工人,其本身也是指令性的,享受的待遇与在编职工一样。其编制不是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条例(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收,士官转业依法享受编制待遇。只是这个编制不像机关事业单位强调那么突出罢了,且全国只有退役军人享受政府安置的待遇。
扩展资料:
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