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中央政权及官员设置
清代中央政权机构多仿明制(清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三院——清改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清代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清代内阁名义上是最高行政机关,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后来的军机处,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的实际权力比明代小。
2、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权力很大。其成员概由满族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这种满族贵族专制的形式,不仅和皇帝独揽大权相抵触,而且也不利于清朝进一步争取各族特别是汉族上层的支持。所以康熙皇帝时又在宫内设南书房,简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任。南书房设立后,皇帝谕旨多命南书房翰林撰拟,从而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
3、军机处——雍正在位期间,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设立军机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参加军机处的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其名称有“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等。为首者称为“领班”,亦称“首枢”。凡被选入军机处者,都是皇帝的亲信,完全听命于皇帝。皇帝通过军机处将机密谕旨直接寄给地方督抚,称为“廷寄”;各地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中间既不再经过内阁这道手续(“明发上谕”仍通过内阁下达),对邦国大政的处理更无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议决。
军机大臣以下设章京等官,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里选用。章京的任务是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作军机大臣的辅助人员。章京也是满、汉人员各两班,每班八人,各设一领班。章京参与机要,草拟圣旨,俗称“小军机”。
清代的军机处机构精简,行政效率高。人少精干,遇事不推诿,能迅速处理军国大事。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通过军机处,集大权于一身,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标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4、六部——清中央的执行机关是六部。各部职责和明朝基本相同。
吏部: 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 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 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 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 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 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5、理藩院——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初设时仅管理蒙古,以后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员全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不得参与。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意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在加强和巩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内务府——清朝特设专管宫廷事务的机构。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清朝设内务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监窃权乱政。
7、其他——除上述各中央机构外,还有许多府、院、寺、监机构。
大理寺: 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 主管祭祀
光禄寺: 主管宴享
太仆寺: 管马
鸿胪寺: 管招待外宾
二、清代地方政权和官员设置
地方机构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1、省——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十八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此外,每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考试等事务,不论本人官阶高低,在充任学政期间,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
2、道——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厅中间一级的地方长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3、府——介于省和县州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府设知府一人。
4、州——州分散州(又称属州)、直隶州二种。设知州一人。散州隶于府,辖区较县为大,但级别同县。直隶州与府同级,直属于省。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分属(散)厅、直隶厅二种,设同知或通判一人。属厅隶于府,直隶厅与府同级,隶于省。县,设知县一人,主管一县政事。
官员的考察制度为加强监督管理,凡天下文武官员,都要定期进行考察。规定三载考绩,以定升降奖惩。京官叫”京察”,外官叫”大计”。对武官的考察,每五年一次,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
三、清代官员的官称和品级
清代官员分为9品主从共18级,均分为文武。文官分大夫、郎、佐郎三种,武官分将军、都尉、骑尉、校尉四种。文官大夫为五品以上官员,郎为正六品至正八品官员,佐郎为从八品以下官员。
品级 正 从
一品 光禄大夫 荣禄大夫
二品 资政大夫 通奉大夫
三品 通议大夫 中议大夫
四品 中宪大夫 朝议大夫
五品 奉正大夫 奉直大夫
六品 承德郎 儒林郎
七品 文林郎 征仕郎
八品 修职郎 修职佐郎
九品 登佐郎 登佐郎
从六品和正七品中如系吏员出身可为宣德郎,地位与正六品等,正从九品同称登佐郎。
武官中将军为从二品以上官员,都尉为正三品至从四品官,骑尉为正五品到七品官,校尉为正八品以下官员。
正 从
一品 建威将军 振威将军
二品 武显将军 武功将军
三品 武义都尉 武寅都尉
四品 昭武都尉 宣武都尉
五品 武德骑尉 武德佐骑尉
六品 武略骑尉 武略佐骑尉
七品 武络骑尉 武络佐骑尉
八品 奋武校尉 奋武佐校尉
九品 修武校尉 修武佐校尉
(一)京官
1、三公、三孤——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另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
2、六部官员——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皆设尚书为长官,左、右侍郎为副长官,俱满、汉各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等
3、督察院——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官员——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予执行。
5、五寺官员——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6、詹士府——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相当于现在国立大学,干部学院等的综合,翰林院的首长称为翰林学士(正五品),侍读学士两人,侍讲学士两人(从五品),侍读、侍讲各两人(正六品),修撰(从六品)考中状元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编修(正七品)榜眼、探花考中后就会被授予此职位。
(二)地方官
1、知县——助手有县丞、主簿。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相当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簿管全县粮税、户籍。
2、知州——州最早出现在西汉。汉武帝把全国划分成了13个监察区,称为州,州的长官叫刺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东汉后,刺史又称州牧。隋取消郡的建制,只存州、县。宋朝州的行政长官才称知州。明清两代的州有两级别: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属省,级别与府相同;散州隶属府,同县级。知州属官有同知(副州长)、通判,分别掌财政、刑法、治安等。清朝时,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府(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府的长官称府尹。
3、知府——明清两代除首都、陪都所在地府长官仍称尹外,一般都称知府。明代府按纳税粮分三等:纳粮20万以上为上府,20万以下十万以上为中府,十万以下为下府,无粮的叫地府,全国150多个府。
4、总督和巡抚——明朝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是临时官位。清代,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鸦片战争前,清共有8总督16巡抚。八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16抚:江苏、安徽、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云南、贵州、福建、江西。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督抚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直隶、四川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由陕甘总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1885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驻台北(台湾建省)福建巡抚有闽浙总督兼任。清代官衔品阶:
品级 文官 武官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领侍卫 内大臣
从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右都御史 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 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 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各省布政使 副将
正三品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太常寺卿,顺天府府尹,奉天府府尹,各省案察使 参将
从三品 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 游击
正四品 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仆寺少卿,鸿胪寺卿,太常寺少卿,各省道员 都司
从四品 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国子监祭酒,内阁侍读学士,各省知府 城门领
正五品 左右春坊左右侍庶子,光禄寺少卿,钦天监监正,六科给事中,各部院郎中,各府同知,直隶州知州 守备
从五品 鸿胪寺少卿,各道监察御史,翰林院侍读、侍讲,各部院员外郎,各省知州 守御所 千总
正六品 国子监司业,内阁侍读,左右春坊左右中允,各部院主事,京府通判,京县知县,各省通判 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 左右春坊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光禄寺署正,直隶州州同,州同 卫千总
正七品 翰林院编修,各部院七品笔贴式,顺天府学教授、训导,京县县丞,外县知县,各府学教授 把总
从七品 翰林院检讨,中书科中书,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直隶州州判,州判 盛京游
牧副尉
正八品 太医院御医,各部院八品笔贴式,外府经历,外县县丞,州学正,县教谕 外府
千总
从八品 翰林院典簿,府州、县训导 委属 骁骑尉
正九品 各部院九品笔贴式,县主簿 外委把总
从九品 翰林院侍诏,刑部司狱,州吏目,巡检 额外外委
未入流 京、外县典史,驿丞,河泊所所官 武官没有未入流
注: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只是对大臣的一种荣誉加衔,或死后追赠。右都御史是总督的加衔,右副都御史是巡抚的加衔,总督和巡抚是地方最高长官,兼了上衔后,有弹劾权。这些都是官衔而非实职。
民国时期的行政机构及官员设置
民国初年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构沿用清末立宪时代的制度,县设县议事会,议长、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主,任期3年。议员人数各县不等,全县人口在20万以下者设县议员20名;每增加人口2万增设议员1名,最多不超过60名。县议事会每年8月或9月举行1次,会期1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0天。县议事会的职权为议决本县自治经费、岁出岁入预算决算以及自治经费筹集及处理方法。对公益事项有建议权,对于下级地方之争有公断权。但实际上县知事职权超过县议事会,县知事如对议事会的决议不同意,不但可交议事会复仪,还可予以撤销。
“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解散国。1914年2月3日,袁世凯政府下令停办各级自治。各县议事会全被解散。其后,袁世凯也曾颁布过《地方自治施行条例》,但真正的自治并没有得到推行,《地方自治施行条例》成为一纸空文。1917年,北洋政府提出恢复地方自治。1919年9月,安福国会通过《县自治法》。但在战争年代,这部法令并没有在各省得到推行。在此时期,仅有广东、湖南、云南等宣布脱离北洋政府实行自治这些省份自行颁布了地方自治的单行法规。这些法规一般规定:县议员由县选民每2年选举1次,议员任期2年,各省议员名额规定不同。如湖南省规定每县议员不得少于16人,至多不得超过50人,广东规定大县40人,中县30人,小县20人;云南规定20—60人。(参考袁继成:《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地方制度,第六节,县与设治局)
一、民国元年至民国十七年北京政府时期江宁县的行政机构及官员设置
民国成立至民国十七年,县政府组织经过多次变革。当时县的组织方式,各省也参差不齐。民国元年十一月,中央政府下令将县的行政长官一律改称为县知事,随后又将县政府一律称为县知事公署,其下分科办事,称第一科、第二科等;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若干,另设技士及雇员若干人。除以上通行制度外,各省也自定规程。 在县知事公署中,除设科室外,仍有其他具有相当独立性的组织。这种组织在民国十年以前多称所,例如警察所、劝学所等。民国十年后,各地改科为局,如公款局、实业局、教育局等。改科为局时的机构设置全国并不统一,机构的多寡往往按照县份的等级来衡量设置。江宁县属于一等县,一等县的科局设置往往是二科四局。科局合并时期,除公安局外,各县多设三科。
(一)县公署(县署、县政府)机构沿革及官员设置
清末,县机关组织最高长官为民政长。民政长由地方公选,直接都督,其下设佐治职,分课治事。
民国元年,孙中山定都南京,废江宁、上元县,改为南京府,设民政长。从该年一月起,江苏都督府对全省的机构进行改革,撤道、裁府、州、厅,存县,实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