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书籍,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

2020-04-25 教育 67阅读
C,具体原因我也不清楚,只是自己也碰到过类似的题。
反推的话,应该也是可以的。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
2
万元的钢琴两台,
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
不愿履行赠与合同。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故甲公司可以反悔,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
.甲
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
C
.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D
.若甲公司以
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ABD
【考查知
识点】
赠与合同的性质与赠与人的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
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
《合同法》

186
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
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应当选
ABD

《合同法》第
188
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受赠
人可以要求交付。
”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
【应注意的问题】不知道任意
撤销权的限制。即不了解《合同法》第
186
条第
2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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