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属于摄像出错,可以申诉的。
依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的,在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收据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处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2、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