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三级合伙人一般是指承认并签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章程》,对事务所作相应出资(比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少),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与一级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相比,出资较少,享有的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也较小,当然承担的义务也较少。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释义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