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出租方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满后一年内向承租方主张权利。事实上,出租方口头追索过租金,但承租方否认此事实,且出租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定出租方主张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建议出租方就拖欠租金的情形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第一,承租方拖欠阶段租金后又正常支付租金的,则后续支付的租金应填补前期拖欠的租金,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收据应记载对应的租金期间;
第二,出租方应在欠缴租金后1年内催收租金并保留证据,包括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特快专递、电话录音等方式催收,最好能够让承租方书面确认拖欠的租金。
扩展资料:
关于租金欠款诉讼时效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
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2、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