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没收入、违约金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拓展资料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债权,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债务重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