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两个季度的土地使用税一起申报吗

2022-08-13 社会 32阅读

并不是。一、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土地使用税申报的时间为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的截至当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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