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只有对对直接造成孕妇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非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人,可以考虑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