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黑户,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无户口情况下,可以对应公民情况下提供资料到户籍机构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户籍法律明确公民出生以后必须登记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七条(1)明确,婴儿出生以后是必须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监护人等是有义务给于婴儿办理落户手续。
户籍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且只可以具有一个户口,不存在多个户口情况。
二、因特殊情况导致长期没有户口公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户籍机构申请落户手续
国家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明确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导致没有户口的公民,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到户籍机构办理落户: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因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导致没有户口,可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带上以下资料到父母其中一方办理户口登记。
①《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②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③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④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于需要把户口落户到父亲户籍所在地的非婚生育孩子才需要提供)。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要求到相关机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以后,再带上以下资料到父母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户口
①父母一方户口簿原件;
②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③出生证明原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需要办理收养登记以后才可以办理落户,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①《收养登记证》;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③事实收养公证书(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才需要提供)。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带上以下资料直接到户籍部门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①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②原户口簿原件。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提供以下资料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①《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②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③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此,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无户口情况下,满足当地相关落户天津,可以直接提供资料到居住地户籍机构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