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取失业养老金,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注意在实际办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劳动合同介绍信,要求填单位原因解除合同。
2)而且单位不能欠缴失业保险费,否则不能办理。
3)必须在停保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当月15日前去失业窗口办理。
三、失业保险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时间各地会有差别,具体时间咨询当地失业保险宣传口)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