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避免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方法:当要确定某添加剂在某食品中的添加量时,先查表E.1确定该食品的食品分类号,再查表A.2确定此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若表A.2中规定此添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我们要查询表A.3,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没有出现在表A.3中,则该食品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此添加剂。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出现在表A.3中,则说明此中食品中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我们需要到表A.1中查询此添加剂在需要添加的食品中的使用剂量;若表A.1中无此添加剂信息,则不能使用。若表A.1中对此添加剂在该食品中的使用量有规定,则按规定量使用。若查询表A.2中未出现此添加剂,则查询表A.1确定此添加剂的使用量,若表A.1中也无此添加剂的信息,则说明此添加剂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若表A.1中有关于此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还需要再查看表A.3中是否有此食品,若有则需注意,表A.3规定的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若表A.3中无限制,则按表A.1的规定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