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亿元以上。将有1500家“小巨人”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300家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1、设立专项资金
省市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资助、配套、贴息、周转金、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对科技
“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引进的国外知名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
2、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将研究制定各类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激励办法,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鼓励高校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允许在校大学生
(研究生)创业,实施支持大学生
(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为吸引省外人才来冀创业,实施环京津地区各类产业园区提升承载能力工程,吸引京津地区的科技成果和产业转移。对来冀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优先资助。河北省还将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创办、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此省级科技项目、科技资金将优先支持。
3、一年助推100家
“小巨人”
实施科技
“小巨人”培育工程。每年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出100家行业排名居全国前列、技术水平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企一策,实施科技、土地、财税、金融政策聚焦,推动其成为科技
“小巨人”企业。以填补国内空白为主要标准,结合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筛选出一批首创性产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形成科技拳头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建设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活动给予重点资助。
4、建设100家创新服务机构
为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河北省将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到2017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6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20家。到2017年,全省将建成100家高标准示范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在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企业诊断等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
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1.抓好现有优惠政策的落实。简化程序,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和各设区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资助、配套、贴息、周转金、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加大省、市专项资金配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补贴。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4.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让更多的创新型人才以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形式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列入省“巨人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
6.切实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电力、天然气、煤炭、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发展需要。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用地需求,保障用地指标。
7.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和扩大专利权等抵质押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工程,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认定后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运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项目资助等财政资金的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