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观后感———企业在招聘中的法律风险月日上午在学校的安排下,我的同学们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法院的庭审观摩。本案是一起因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针对本案,我从用人单位的顾问律师的角度,浅谈一下我的感想。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
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祸根。根据本案所呈现的事实进行分析:企业或用人单位在劳动员工
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并应该从员工入职等各个环节去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本案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一)、招聘启事太简单一部分企业在招聘时什么准备都做了,就是忽略了一点———岗位职责说明,有不少企业只对招聘岗位做了简单的描述。在新员工进入试用期以后,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如果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举证的难度。如果企业没有在招聘启事中写明岗位职责,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本案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这种风险上没有细心到,以至于后来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必
要的被动。(二)、制度的执行不彻底引来法律风险——入职审查不能少对于企业而言,轻视入职审查就等于“引狼入室”。既然企业已经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那就应该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在员工入职时就坚持一一先验证,确定证件、身份信息、资格能力都很真实的情况下,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能避免今天的诉讼了。另外,如果招用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入职审查的重要性。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意识到:我们如果作为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要从企业管理的源头入手,环环审查其法律程序和潜在风险。提前加以预防和控制,
做到防范于未然。这样既能给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能在劳动用工方面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