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在原宅基地建房的,除了需要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外,还需要征得房子所在地的四至邻居的书面同意意见;
2、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
(1)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甘肃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