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
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 由国务院规定 ;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 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 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
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方式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