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2020-10-12 财经 295阅读
我觉得《现金管理条例存在是必要的。虽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现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随意使用现金,现金交易频繁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发放工资、奖金、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
品,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和各种劳保、福利等零星支付可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
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目前情况是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极
为随意,一些企业,尤其是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携带巨款外出结
算的现象十分普遍,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很不安全,时常发
生被偷盗、被抢劫案件。
2、企业坐支现金普遍
据调查,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均有坐支现象发生,特别是一些效益差的企业想尽
办法坐支现金以逃避银行信贷债务,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为现金体外循环提供了滋生
的土壤,大量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使货币回笼受阻,货币投放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增加了宏观调控困难,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3、白条抵库严重
白条抵库可谓家常便饭,这些白条多为领导临时应酬,内部职工和推销员等出差或
办其他事而借款。不仅借款时间长,而且有些款额高,笔数也很多。有些出纳利用
时间差将库存现金挪作他用,而用白条抵充,有时甚至不能收回外借现金,从而给
企业、国家造成损失。
4、无库存现金限额
按规定,开户银行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起库存现金限
额,一年核一次,开户单位如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应以一家开户行核定的限额为
准。可现在所谓限额核定名存实完。在多头开户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执行规定,
而银行也不去过问,开户单位多头开户,多头提现,库存现金远远超过限额,对于
多出的部分从不主动,及时地交送银行。企业内部也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盘点。目前,开户单位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甚至有的现
金库存多达几十万。
5、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储蓄存款有“随存随取,款额不限,灵活方便”的优势。因此,部分单位为保证不合
理地支付现金,便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存入储蓄所,而银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6、开户单位间公开拆借现金
近两年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日趋严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得不到及时的贷款支持,引发了企业间高息拆借资金行为,从而逃避了银行现金管理监督,一些股份制企业,用募集股本得来的现金在集团内部或外协单位之间进行拆借,相互间订个协议即成。利息自定,根本不用通过银行。
7、大额支现放任化
银行为了保住客户则服从他的需要,不对大额提现进行审查和控制,而采取放任的
办法。一些信用卡银行为了保住原用卡户而为卡户提现大开方便之门,使大量现金
借此渠道大量流入社会,利用信用卡提现程度一天天扩大,这与“减少现金使用,扩大转账结算”使用信用结算的宗旨背道而驰。

二、解决企业库存现金管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适当放宽现金使用范围,如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利、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和必须使用现金的允许使用现金。
(2)调整增加结算起点金额,建立与通胀率挂钩的现金结算起点的调整机制,实行弹性结算起点金额制,或实行固定结算起点金额制,如可将原结算起点1000元放宽
到5000—10000元。
(3)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开户银行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优惠条件吸引开户单位,由当地人民银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责任。
(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单位用信用卡套取现金”这一内容,并在《实施细则》中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内容。 2、加强企业现金管理 ①加强对企业单位大额支现的柜台监管审查,建立大额提现支现的登记申报管理制度,堵住大额支现漏洞。考虑是否可采用适当收费征税的办法来调节企业大额用现行为,对除工资、农副产品采购用现外,其他用现,按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用现手续费和用现税金,使企业用现比转账付出更大的代价,迫使企业自动放弃使用现金,主动采取转账结算方式。②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要坚持库存限额一年核一次的原则,并以一家主要开户行核定为准。③。把控制企业坐支、套取现金、大额支现扩大消费支出作为现金监督管理的重点。④严格开户管理,坚决纠正无证开户随意支现现象。⑤当前企业和有关部门应配合中央认真抓好“小金库”清理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狠抓现金管理工作。 3、强化宣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经济工作者对市场经济和金融经济改革知识,特别是对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学习,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工作。
4、建立公平有序高效的金融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和金融改革目标任务尽力统一政策,统一准则,逐步使各个金融单位走上同一起跑线;认真学习《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这两套法律,它们为治理金融无序竞争提供了法律保证,并重在执行;中央银行的监管力量应以高起点的经济处罚作为当前的主要手段,从而使不正当竞争者得不到经济利益。疏通转账结算渠道,解决无故压单压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现金使用,大力推行信用卡和支票结算业务,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转变结算方式,完善和扩大信用卡结算业务。
5、健全监督体系 即健全金融与社会两套监督体系。一、应着重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能力,同时建立金融同业间相互监督制度。重点是强化检查和处罚,可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处罚应高金额,能起到罚一警十的效果。二、对企业的社会监督考虑到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利益关系,其监督权应主要由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部门并联合社会审计机构去从严执行,对企业违犯现金管理规定也应处以重罚。同时,在企业内部应从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对于违犯现金管理规定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三、统一管理,相互配合。由人民银行统一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监察、企业主管等部门配合管理,相互协调,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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