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活动。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法定维权的主要渠道有以下几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的监察程序。前述的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1)按照劳动争议所处理程序进行解决的,劳动者需要出庭进行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相关手续,劳动者由于应诉能力不强从而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的话,可以免去出庭应诉的麻烦,成本也比较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相应的司法体系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执行都比较困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关系既有民事关系的性质,又有类似于行政关系的性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是不能机械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举证制度,而应当根据实际具体情况科学地来分配举证的责任,才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