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系亲属帮当事人签字协议时候有法律效应

2022-04-19 综合 129阅读
1、代签不一定有效力。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去公证处也要本人亲自去签名。近亲属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的文书上签名,但是需要由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不太可能扣除全部养老金。需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应当明确,养老金是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并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的问题,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是断章取义,故意混淆视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从该通知内容看,其相关内容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处于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公共基金的状态而言的,不适用于已经发放到投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法院无权执行的是处于公共基金状态的养老保险金,而非已经发放到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该规定与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并不冲突。

3、如有有人起诉你,法院会送达起诉书及相关传票。立案后5天内送达,然后被告15天内提交答辩状,再安排开庭,一审审理期限半年。一般实践中,一个案子没有半年完成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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