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中开设教育培训机构是违法的,可以进行投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第五条第一款为: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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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网友留言:
丹二路财富广场小区居民楼内的快乐作文培训、辅导班。因违反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经营行业的相关规定及违法办无证培训班的问题被小区居民多次投诉后已被相关部门关停。
丹江口市网管办回复:
关于您反映“居民楼内办培训班”一事,我们已组织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实,快乐作文培训机构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2017年12月7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该培训机构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组建专班前往该培训机构进行联合执法,目前该培训机构已经关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丹江口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丹教〔2013〕2号)中相关规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且具有一定的学生活动场所,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有一定的学生生活场所”等相关规定,在居民楼内设立培训班,不符合设置与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加大对在居民楼内办培训机构的查处力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