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探销,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详细明确。 另外,因牵涉到相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所以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资本化,在实施阶段的只能进当期损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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