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主监督权的内容
监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一) 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二) 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诉讼上的申诉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经济纠纷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对于诉讼上的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非诉讼的申诉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三) 控告检举权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检举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四) 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项内容作了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我国公民取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赔偿,一是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刑事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这种赔偿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