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表从账出”的报表编制原则,本表编制所列数据为两类:
1.以账面的发生额填列的项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专栏中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借方或贷方本期数。
2.以账面的余额填列的项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年初借方余额以负号填“年初未抵扣数”,期末借方余额填“期末未抵扣数”。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年初、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年初未交数”、“期末未交数”(借方余额以负号填列)。
表中主要项目填列说明如下:
(1)第1行“年初未抵扣数”(用负号反映),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数字填列:上年度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未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进项税额时;上年度前期销项税额虽大于进项税额,又已缴纳过增值税,但后期进项税额大,未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进项税额时;开始实行增值税时,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从存货(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分离出来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尚未扣完时。除上述情况外,第1行应无数字填写,也绝不能填正数。
(2)第4行“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例如,风灾、水灾等损毁原材料报废时,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3)第5行“转出多交增值税”和第12行“转出未交增值税”,在同一企业同期中是不会同时出现的,要么本期存在应交未交情况,要么存在多交情况。其填列方法如下:
先计算出应交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1行+2行+3行+4行-8行 再根据计算结果填列:
若结果为负数,表示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说明本期没有应交增值税。这时,如果第9行“已交税金”有数字,就表示已交的税金全部是“多交”的,就要将第9行的数字如数填入第5行“转出多交增值税”。这时表中的关系是:5行=9行。
若结果为正数,则表示本期实现了增值税,有应交税金。要将此结果即应交税金减去第9行“已交税金”。相减的结果也有正、负两种情况:如果差额是正数,则表示有欠交,应将这个差额即欠交数填入第12行“转出未交增值税”。这时表中的关系是:12行=1行+2行+3行+4行-8行-9行。如果差额是负数,则表示有“多交”,应将这个差额数填入第5行,这时表中的关系是:5行=1行+2行+3行+4行-8行-9行。企业还应将第5行或第12行的数字填入第17行“本期转入数”中。但对于汇总企业来说,这两行可能都会有数字。汇总企业“本期转入数”的填列方法是:将第12行与第5行轧抵后的数字填入第17行。这时表中的关系是:17行=12行-5行。
(4)第8行“进项税额”,反映企业在进货中已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数额,并且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数额。
(5)第9行“已交税金”,反映本期交纳的本期实现的税款(必须是在月底以前交纳的),第18行“本期已交数”,反映本期交纳上期的欠税(包括税法允许的本月10日之前交纳属于上月的税款。因为这部分税款在税法上不作欠税处理,但会计上则作欠税处理)。对于本期交纳以前的欠税,应该填入第18行“本期已交数”中。这样,如果要计算企业总共交纳了多少税金,把第9行与第18行的数字加起来即可。
(6)第15行“期末未抵扣数(用”-“号填列),与其他行次间的相互关系是:15行=1行+2行+3行+4行+5行-8行-9行-11行-12行。 (7)在一般情况下,第1行“年初未抵扣数”和16行“年初未交数”,只能其中一行有数字。
(8)第17行“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是用第12行“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去第5行“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差额填列,若第5行数字大于第12行数字时,则用负号反映。
(9)第19行“期末未交数”,与其他行次间的相互关系是:19行=16行+17行-18行,即:期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负号计算)+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负号计算)-本期已交数。“本期转入数”是指本期未交数或本期多交数的转入数。
如果是汇总单位,本期转入数是指本期未交数与本期多交数的差额。 (10)第20行“增值税应纳税额”,是指本年度的应交增值税金额,不包括第1行“年初未抵扣数”。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由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不能直接表明增值税的应交数、已交数和欠交数情况,因此,必须通过计算得出结果。无论对独立核算企业,还是对汇总单位,都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交增值税=1行+2行+3行+4行-8行-10行-11行+17行+5行-12行
本期已交增值税=9行+18行 期末未交增值税=15行+19行
根据“未交增值税=期初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的公式,
表中还应满足下列关系:
15行+19行=16行+(1行+2行+3行+4行-8行-10行-11行+17行+5行-12行)-(9行+18行) 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编制举例
为了说明在不同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编制方法,现举三个企业的有关资料,并列示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例]M公司1~3月份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月份:M公司销项税额为100000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00元,应交增值税200000元,公司因故未缴。月终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00 2月份:M公司销项税额90000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0元,则结转下期应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0元。月终,不必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结账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00000元,即表明应继续抵扣的税额。
3月份:M公司缴纳1月份欠缴的增值税200000元,并缴纳滞纳金18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罚款的会计处理同上。不论滞纳金、还是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均应调整增加应税所得额。
M公司销项税额150000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0000元,再抵扣2月份尚未抵扣的100000元税额后,当月预缴增值税310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0000 贷:银行存款 310000 结转当月多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