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章程
第五条评奖办法
1.各赛区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评阅委员会,评选本赛区的一等、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凡完成合格答卷者获得成功参赛奖。
2.各赛区组委会按规定的比例将本赛区的优秀答卷送全国竞赛组委会。全国竞赛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全国评委会,按统一标准从各赛区送交的优秀答卷中评选出全国一等、二等奖,获奖比例为全国参赛队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3.全国与各赛区的一、二等奖均颁发获奖证书。竞赛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对成绩优秀的参赛学生,各院校在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及报考(或免试直升)研究生时应予以适当考虑。对指导教师的辛勤努力应予以表彰。
4.参赛队的指导教师一律不得参加本赛区及全国的评阅和决定获奖名次的工作。
5.对违反竞赛规则的参赛队,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成绩无效。对所在院校要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该校下一年度参赛资格。对违反评阅答卷和评奖工作规定的赛区,全国竞赛组委会不承认其评奖结果。
6.设立异议期制度,具体内容见《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异议期制度的若干规定》。
7.请有关参赛学校和师生在竞赛开始前认真阅读和理解《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章程》(2008年修订版)和2012
年底发布施行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参赛规则》(均可从
下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特别提醒:违反参赛规则的参赛队将被取消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相关学校可能被拒绝参加今后的竞赛。
访问竞赛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