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七、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法规(文字)
2007年5月18日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23号)的规定,自2007年5月1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调整前利率 0.72 1.98
调整后利率 0.72 2.07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
调整后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委托贷款期限
利率(%)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32
4.77
1-5年(含5年)
5-30年(含30年)
4.41
4.86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lt;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gt;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7年5月19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5月1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5月1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二)2007年5月19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5月19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2007年7月20日建设部lt;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gt;建金管[2007]177号,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一、从2007年7月21日起,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72%调整为0.81%,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07%调整为2.34%。
二、从2007年7月21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41%调整为4.50%,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