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形,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被判决的刑罚,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形,期满后不在执行原判决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暂缓执行的期间被称为缓刑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遵守《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服从缓刑执行机关的监督。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将会被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