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女服务员营利性陪侍是违法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扩展资料:
女服务员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被查封案例:
2019年1月,高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开发区派出所、鱼邱湖派出所在对凯马KTV检查中发现有多名女服务员正在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李某某(女,45岁,高唐县人和街道办事处人)作为该娱乐场所主要负责人通过提供场所、代为结算等方式为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高唐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处以贰万元行政处罚,并告知高唐县文广新局吊销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