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筑物拆除时需不需要专项施工方案

2020-06-16 社会 114阅读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支护与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5.现场外电防护工程;地下供电、供气、通风、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
6.脚手架工程(包括: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各类工具式脚手架和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装工程。
9.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需要按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方案组织施工。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3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
5.高层建筑有转换层的要编制转换层施工专项方案。
6.有地下室的要编制地下室筏板或筏板梁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
7.有大型预应力构件的结构要编制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方案。
8.有拆除原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要编制拆除施工、爆破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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