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
1、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向专门岗位就业人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实际收入水平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门岗位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门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4、落实要求。
各地开发的专门岗位的劳动报酬水平,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相对统一,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实现专门岗位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扩展资料:
岗位开发
1、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提供一批适宜退役士兵就业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化用工岗位,定向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
2、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筹集岗位,定向、定岗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就业。
3、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在招录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时,优先选聘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
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发岗位自主招录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