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对方逃逸怎么样才能理赔

2020-10-28 社会 138阅读
现场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告诉你是否需要原地等待;逃逸的,保险公司只能按70%赔偿。
1.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2.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理由是,该机动车根本未投保交强险,未交保险费,如果仍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当然有些冤。并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造成受害人伤害者,由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3.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
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的情形,既包括驾驶人肇事后,明知发生事故,为避免承担责任故意逃匿者,也包括驾驶人对事故浑然不觉,在发生事故后迳行驱车离去者。总之,经公安部门查找,未发现肇事逃逸车辆的情形均属此类。
之所以要求救助基金垫付,是因为,既然肇事逃逸车辆无法查明,也就无法查明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交强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在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某个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若强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更重要的理由是,依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强险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交的保险费的用途,其中就包括了肇事车辆不明时对受害人的救助。因此,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垫付。
《条例》和《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可能出现肇事车辆已经查明,且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时,救助基金依然可能垫付。这或许是立法者文字上的疏漏所致。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对肇事逃逸,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其明确规定:“肇事汽车无法查明者”,即只有肇事汽车无法查明时,救助基金才承担垫付责任。言下之意,若肇事汽车可以查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